我國“最嚴黨紀”條例到底“嚴”在哪兒
- 2023-06-01 08:14:00
- 宏達運輸 原創(chuàng)
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印發(fā),這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,黨內(nèi)法規(guī)建設的與時俱進。梳理《條例》內(nèi)容,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 “最嚴黨紀”條例,嚴在黨紀、嚴在處分、嚴在條款,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黨紀更嚴 對黨員提出更高要求
原《條例》于 1997年試行,經(jīng)過修訂后于2003年頒布實施。《條例》將違紀行為劃分為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,其中有半數(shù)以上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(guī)定重復,比如貪污賄賂行為(原條例第9章)、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(原條例第15章)等。此次《條例》的修訂,將“紀法分開、紀在法前、紀嚴于法”作為重要原則,》刪除了與法律重復的內(nèi)容,結合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,將違紀行為整合規(guī)范為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群眾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,使《條例》的內(nèi)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,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“負面清單”。
處分更嚴 違紀將挨更重 “板子”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第二章第九條規(guī)定: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(nèi)、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(nèi),不得在黨內(nèi)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。而在原《條例》中,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與受到警告處分相對應的時間則都是一年。一字之差,卻表明黨員如果受到嚴重警告處分,承擔的后果將更嚴重。類似從嚴加碼的變化還體現(xiàn)在修訂后《條例》的第十三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等條款。如, “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(含留黨察看)處分的,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”;有“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,不收斂、不收手的”等三類情形之一的,“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”;“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,又被發(fā)現(xiàn)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,應當從重處分”等等,這些都是增補的內(nèi)容。
同時,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對原有一些條款也進行了調(diào)整,如原《條例》第六十六條 “在干部、職工的錄用、考核、職務晉升、職稱評定和征兵、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,隱瞞、歪曲事實真相”等,第七十五條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”等兩項條款,其最重處分為“留黨察看”,而新《條例》將此兩項的最重處分“升級”為“開除黨籍”。
條款更嚴 制度的籠子扎得更緊
這次修訂后的《條例》,把政治紀律排在 “六大紀律”之首,并在政治紀律的“負面清單”中,新增了團團伙伙、拉幫結派、對抗組織審查、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、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(yōu)良傳統(tǒng)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(guī)矩的違紀條款。
除政治紀律外,新修訂的《條例》還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,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,篡改、偽造個人檔案資料,違規(guī)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,違規(guī)出入私人會所,違反規(guī)定超標準、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,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,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等違紀條款。
(據(jù)中國紀檢監(jiān)察報文章《新 <條例>到底“嚴”在哪里?》編輯整理/來源:共產(chǎn)黨員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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